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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答复代表: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8194;

时间:2020-02-11 作者: 来源:

  原标题: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711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营造宽松首发上市审核环境,推动中小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比例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首发审核周期

  我会一直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坚持竞争中性原则,不因企业性质设置差异化条件,稳定上市预期。近年来,我会坚持推进新股发行常态化,不断提升审核效率,为民营企业提供稳定明确的预期。截至目前,新股首发平均审核周期已由2016年以前的3年以上下降到2018年的9个月左右,再融资则已实现即报即审,平均审核周期在3个月左右。上述审核周期已基本与成熟市场接近。

  二、关于首发企业的盈利要求

  近年来,我会坚持新股常态化发行,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企业进行审核,对首发企业盈利要求的审核政策没有新的调整,主要从公司治理、规范运行、信息披露等多个维度对首发企业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目前,我会正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推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平稳起步,进一步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增强发行上市标准的包容性。根据目前已制定发布的相关配套规则,科创板根据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特点,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现金流等因素,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条件的存在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三、关于首发企业的规范运行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了规范运行的发行条件。《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中对拟上市企业执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问题作出解答,具体要求包括: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应缴未缴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如补缴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应对方案。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

  四、关于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

  近年来,在保持市场稳定,稳步推进新股发行常态化,不断提升审核效率和透明度的前提下,我会积极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首发及再融资做大做强。在融资家数方面,2016年至2019年1季度,民营企业首发家数669家,民营企业再融资家数576家,超过同期国有企业首发家数(80家)及再融资家数(242家)。在融资金额方面,2016年至2019年1季度,民营企业首发及再融资金额合计1.32万亿元,也超过同期国有企业首发及再融资金额(1.29万亿元)。

  五、关于支持民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近年来,我会不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大幅取消和简化行政许可,90%以上的并购重组交易目前已无需我会审核,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2018年以来,我会进一步对并购重组简政放权,化解民营企业融资难。

  一是推出小额快速并购重组审核机制。对于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小额并购交易,我会受理申请后,取消预审环节,直接交由并购重组委审议,实现一步上重组会,简化行政许可,压缩审核时间。

  二是增加配套募集资金制度安排灵活性。结合市场环境变化和并购重组各方需求,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配套融资、增资标的资产等方式真实和持续地巩固控制权,同时放宽募集资金使用限制,明确配套融资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满足企业并购重组后续整合产能、优化资本结构等需求。

  经统计,2016年至2018年,民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6880单、金额3.92万亿元,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重分别为73%、57%。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保持新股常态化发行,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民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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