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间隙受伤,算不算工伤?
工作间隙受伤,算不算工伤?
法官:合理延伸区域内受伤应予认定为工伤
□记者 张嘉慧 通讯员 林功耿
在工作间隙,员工进行进食、喝水、上厕所等活动,在这期间不慎受伤,算不算工伤?近期,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作间隙休息摔伤的工伤认定纠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1日,李某与福州市鼓楼区某服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担任裁剪岗位。2022年10月8日,李某在工作时间短暂离开车间到公司二楼平台抽烟,返回途中不慎踩碎木板跌落受伤,导致腰椎骨折伴双下肢瘫痪。
事后,李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该服饰公司认为李某擅自离开工作场所,行为与工作无关,且二楼平台外的遮雨棚顶不属于工作地点,公司已对铁栅栏上锁并对平台进行加固。2023年3月13日,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李某不服,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结果维持复议决定,李某遂诉至鼓楼法院。
法院审理
工作时间短暂休息属正常需求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争议在于李某受伤地点是否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以及其在工作间隙抽烟摔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此案中,事故地点为该公司二层平台,与办公区相连,员工常在此休息。该公司未举证证明曾警示员工不得逗留,事发后才上锁推拉门,可见其在事故之前并未限制员工在二层平台进行活动。
劳动者在上班过程中进行短暂休息属于正常的生理需求,是实现自身休息权利的一种方式,也属于工作时间的一部分。法院认定公司二楼平台区域属工作场所合理延伸,员工工作时间短暂休息属正常需求,故李某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鼓楼法院判决撤销当地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相关的复议维持决定,并责令当地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之规定,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相关的,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为了满足吃饭、喝水或者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区域。用人单位对员工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进行劳动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此案中,某服饰公司对员工工作期间放松休息的场所未尽到维修管理,对危险场所未尽到安全警示的义务,导致员工休息时不慎摔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1217/50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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